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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立法为校车画出安全线
发布时间:2014/9/22 18:55:29      查看次数:1458

  高速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驾驶人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社会车辆必须让行校车……记者从河南省公安厅获悉,《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起正式施行,对校车驾驶员资格、行驶规则等都有明确规定。
 

  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同时,鼓励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专业化和集约化。
 

  驾驶校车要符合6个条件

  准备驾驶校车的司机,必须符合6个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至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社会车辆必须让行校车

  《办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校车具有优先通行权。当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校车在同方向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辆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停车等待,其他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停车等待车辆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按照《办法》规定,不避让校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使用拼装车辆将被重罚

  《办法》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办法》还规定,校车须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上应配备gps定位系统和安全急救设施。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得超过60公里;当遇到雾、雨、雪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称,目前,我省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5300余辆。针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交警部门要求在2016年9月1日前,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在过渡期内可以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从事校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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