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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应配质量监控员
发布时间:2015/5/2 2:33:34      查看次数:1359

  2014年7月9日记者从交通部门获悉,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新法规,已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福建石狮市主要大型道路客运、货运企业基本已都安装了gps动态监控平台。值得一提的是,此番新规要求,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运企业,其车辆也应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接受动态监控。
 

  大小运输车辆全部纳入动态监控

 

  新规制约的道路运输车辆范围,囊括了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12吨及以上)。其中,道路运输企业(含客运和危货运输)、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运企业,应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这方面,我市主要道路运输企业都已完成平台建设。
 

  新规的一大亮点在于,对于市场上个体自有的、小型的货运企业,新规也要求其所拥有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就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这就意味着,无论大中小型企业、车辆,都将纳入全国动态监控一张网中。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也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每百辆运输车原则需配一名监控员

 

  为了确保对所有道路运输车辆的有效动态监控,尤其是规模较大的运输企业,新规特别提出,客运、危险货运企业及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监控人员。原则上,专职监控员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员需实时分析和处理车辆的行驶动态信息,根据设置的超速行驶和疲劳行驶的限值,及时提醒驾驶员并将其相关违法行为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这些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违规处罚方面,记者3月份对此已有过关注。如果运输车辆未按要求安装gps,或装了却无法在联网联控系统中显示的,运管机构可以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而企业方面如果不安装监控平台、未按规定配足监控员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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