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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擅改路线被判赔12万 |
发布时间:2015/11/7 11:05:46 查看次数:1760 |
学校专车送小学生回家时,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并且未在指定的校车停靠站点停靠,小学生下车后也无人指导和护送,一名小学生自行下车过马路时被车辆撞伤致残。28日,沭阳法院作出判决,小学生所在的小学被判赔偿125979.38元。 2013年3月25日,读小学一年级的6岁小学生小明(化名)放学后,乘坐学校送学生的专车回家,校车至苏326线115km+450m处,下车由其奶奶接回。当小明从校车后面横过道路时,被一辆疾驰而过的货车撞倒碾压致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麻某、小明负事故同等责任。2013年8月25日,沭阳法院判决小明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079862.55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40000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为839862.55元,由麻某赔偿60%即503917.53元。 后小明家人将小明就读的小学告上法庭,小明家人称,自小明受伤后,经法院判决认定原告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为839862.55元,其中60%由肇事车主赔偿,尚有40%即335945.02元未得到赔偿。小学校车不具备校车资质,未经过行政许可,该校车在停车时未在停车点停车,未对过往车辆进行警示,照管人员没有下车引导,对原告的损伤存在重大过错,故要求小学就小明未得到赔偿的部分承担90%赔偿责任即30217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学生上下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本案中,按照小学校车标牌审核的路线行驶,小明下车回家本无需横穿道路,但由于校车在事发当天擅自更改行驶路线,使小明下车回家不得不横穿道路,增加了小明下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校车既未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也未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同时学生上下车时,随车照管人员未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虽然小明损伤系案外人麻某驾驶机动车将横穿道路的原告撞倒碾压所致,但学校校车的违法行为与小明的受伤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学校承担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839862.55元的15%即125979.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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