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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生产企业资质需经严格审核 15972776605
发布时间:2016/10/12 16:32:05      查看次数:7526

    目前,我国消防车行业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公安部消防局。企业要获得生产消防车的资质,需经公安部消防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联合批准。消防车样车须经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检验,而企业消防队需要的车辆在申报“CCC”认证的同时,必须申报汽车目录,以获得领取行车牌照的资格。下面来为您解析消防车行业监管体制和产业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消防法》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家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家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自2006年5月1日起修订实施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对消防站的建设和配备的消防车辆数量进行了调整,规定:“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当设特勤消防站;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城市规划区内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一级普通消防站配备消防车数量为4-6辆;二级普通消防站配备消防车数量为2-3辆,特勤消防站配备消防车数量为7-10辆。”

三、《公安消防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规划》
    公安部消防局编制的《公安消防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精神,着力培育消防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以《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为平台,引导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增强其技术创新和技术集成应用的活力。在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建立由企业牵头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并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的机制。引导企业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向市场提供合格的产品。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我国消防车行业的快速、稳定、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十二五规划中明确要求完善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增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以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公安、武警、军队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以专家队伍、企事业单位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提高生命救治能力。
    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增强应急能力。未来几年中,各省市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会逐渐壮大,从而形成完善的救援体系。而应急队伍的建立,必然会产生消防器材装备采购行为,扩大消防市场。

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2006年5月10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抓紧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六、《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4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消防车认证模式为:型式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型式检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结果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3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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