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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优先通行” 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发布时间:2012/8/11 15:25:52      查看次数:2198

  2012年4月16日记者获悉,近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相继发布实施,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将得到有效保障。16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教大队相关负责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条例》和《标准》中的诸多亮点进行解读。

  政府牵头多部门监管校车

  按照此前规定,我市具有营运手续的营运车辆到交警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后,便可作为校车上路行驶。校车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集中在交通局和公安局,校车的审批流程相对简单。

  而在《条例》实施后,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单位个人,应先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待该部门向市交通局和公安交警支队发出征求意见,并收到回复意见后,报请政府。经政府批准,公安机关方可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明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也就是说,政府、教育局、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将联合监管校车的使用许可权。

  此外,我市已配备校车的学校可在条例实施之日起的90天过渡期内,依照条例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人实行“准入制”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向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年龄、驾龄、交通违法记录等材料。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后,交管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不得驾驶校车。

  据悉,近期我市交管部门在校车安全整治行动中,数次查处到未取得客运经营证件的司机驾驶自用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情况,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交警只能依“超员”情形对驾驶人进行轻处。而在《条例》实施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驾驶人将面临1000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将被公安交管部门扣车,处1万至2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停靠其他车辆“停车让行”

  据介绍,校车“优先通行”是《条例》中的最大亮点。按照规定,遇交通拥堵,交警应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上下学生,可在公共交通站点停靠。

  与此前其他车辆遇校车停靠“减速让行”相比,《条例》规定,遇校车停靠,其他车辆须“停车让行”。

  按照规定,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后方车辆应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停靠,校车停靠后方和相邻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停车等待,其他车道机动车应减速通过;校车后方等待的机动车严禁鸣笛、闪灯催促。

  校车跟车人员职责细化

  校车跟车人员不仅要照顾车内的孩子,还要履行监督司机、核实下车人数等职责。

  按照《条例》规定,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包括:应在学生上下车时进行引导和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如发现驾驶人无驾车资格,饮酒、醉酒驾车,要制止校车开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学生已全部离车后,方可离车。

  针对校车核载人数和设施配置,《标准》规定,幼儿园校车的最大乘员数不超过45人;中小学生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56人。车外顶必须安装校车标志灯,车后围板外表面要清晰标示“请停车等候”红色字样,提醒后方车辆;校车的左右两侧至少各有一个应急出口。

  交警部门透露,截至目前,我市只有一台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近期,相关部门正在结合《条例》和《标准》内容,制定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地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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