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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江南为您解析:特权不特-特种车辆特权为何遭受漠视 |
发布时间:2012/12/5 9:58:45 查看次数:2240 |
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相应优先通行特权,这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然而特权不特,救护车和消防车在千千钧一发之际救人于危难的紧急时刻,这些特种车辆似乎正变得“普通”起来,其依法享有的特权在现实生活中常常被漠视。然而特种车在行驶过程中每耽误一分钟,伤者就离死神更近一步,获救的希望也会小一分。因此以救护车、消防车为主的特种车辆享有包括优先通行权在内的相应特权为国际通例。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社会车辆和行人均有义务避让特种车辆,不得阻碍特种车辆执行任务,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我国消防法第47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第62条也规定: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使命重大的特种车辆因何缘故屡屡受阻呢? 近年来,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呈爆炸式增长,导致各大城市普遍严重拥堵。医院车位不足,患者家属的车辆就停放在医院周边,导致救护车从刚出院门口就开始在拥堵的道路上“鏖战”。同时,许多小区的车位早已告罄,业主就将私家车停放在小区附近的马路、甚至消防通道上,一旦发生火情,消防车难以通行。 而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够细化,行政机关难以统一执法标准,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例如,法律规定了不得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但是在如何认定阻碍行为时却存在困难:不仅要考虑当时的路况是否存在避让的可能性,而且还需查明涉事司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又如,遭阻碍时情况紧急,警察一般无暇处理涉事车辆;同时又缺乏取证设备,警察在事后往往因证据不足难以追究涉事人员的责任。再如,阻碍消防车救火属妨碍公务已无异议,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抢行、拦阻救护车施救的行为应担何种责任。 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比如明确界定阻碍特种车辆行驶的行为,提高处罚的上限,以及公布各种路况下社会车辆的具体避让方法;参考北京正在酝酿的急救条例的有关规定,将阻碍救护车执行任务定性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并予以严惩。同时借鉴域外有效监管经验,在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上加装摄录仪,并将该设备与道路上的摄像头一起充分搜集违法证据。 美国交通法规规定,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所有车辆此时必须立即停车,等特种车辆驶离一段距离之后,其他车辆方可继续行驶,尤其禁止近距离尾随。否则要承担由此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同时被处以巨额罚款。此外,在执行公务时,特种车辆必须开启车上安装的录像机和录音机,以此摄录执法的全过程,不仅留下执法证据,也可以监督执法者。 避让方法应列入驾校培训科目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许多司机不具有让道的技术。现在驾校培训日趋“速成化”,大量技术不熟练的新手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往往不知该如何应对,不清楚如何在拥挤的道路上为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让道。 日本的经验是将避让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的观念和方法列为驾校培训的必修必考科目,驾驶证考试范围包含了为特种车辆让行的内容,从而使得司机在面对特种车辆时有意愿、也有能力避让。同时,日本通过优化交通管理系统,确保特种车辆顺利通行。例如救护车一旦通过设置在道路上的感应器,交通管制中心就会立即开始控制沿途的交通信号灯:延长救护车行驶前方的绿灯时间、缩短红灯时间。此外,日本还有连接高速公路和医疗设施的救护车专用道路,其他车辆一律不得使用。
德国1982年即已颁布法律强制要求所有车辆为救护车让道,否则将承担高额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即使在拥堵的公路上,任何车辆也都必须为消防车或救护车让出道路,等后者通过以后所有车辆再回到原先的位置。 许多人的思维模式轻规则、重人情,加之少数车辆假借特种车辆之名横行街头,更破坏了全社会的规则意识,因此,对于假借特种车辆之名滥用特权的人要给予严惩,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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